今天是:

团学工作

学生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 yl6809永利 >> 团学工作 >> 学生工作制度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庆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自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未执行部分累加新处分期。累加后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到期时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本人的违纪行为,并且检查深刻的;
(二)主动劝阻有关人员违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积极赔偿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或检举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在学校调查中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的;
(五)在违纪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六)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同一违纪行为违纪多次的;
(八)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退赔受害人;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应取消参加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煽动、策划、组织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单处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或司法部门未受理、未定性或未予处罚的,学校在核准事实后,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罢课、罢考的;
(三)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学生宿舍、办公楼等校园场所打砸设备设施或起哄闹事的;
(四)聚众扰乱教学秩序或堵塞校园交通、公共安全通道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倚强欺弱、强拿硬要、滋事生非、扰乱校园秩序的。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肇事或先动手者加重处分;
(二)寻衅滋事,故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结伙斗殴的肇事者、组织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终止后威胁、恐吓他人或事后进行报复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或勒索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作案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人员,加重一档处分;
(七)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存在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兼职、勤工助学等工作中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活动,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的,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传播、复制、贩卖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书刊或网络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安全保卫规定,扰乱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挪用、压埋或损坏校内消防器材和设备的;
(二)擅自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乱拉乱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或违章用电的;
(四)擅自在校园内焚烧草木、纸张、杂物或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
(五)吸烟引起火险的;
(六)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阻的;
(七)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骑车违规载人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八)在校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进行商业推销影响校园秩序的;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或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九)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未按规定赔偿的;在建筑物、课桌椅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未按规定清除和赔偿的;
(十)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
(十一)在实验、实习、实训、实践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十二)投掷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
(十三)酗酒滋事的;
(十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或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水域,私自下水游泳的;
(十五)有其他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应文明合法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蓄意破坏联网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制造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行为的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在14学时以内的,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警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的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按每天旷课5学时计:上课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行为的处分:
离校连续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5至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8至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10至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离校连续14天以上的,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学生擅自离校同时违反第十九条有关旷课规定的,对其处分以本条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考查(以下统称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有下列四至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而监考人员尚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五)在考场及其他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无故旷考的。
有下列十至十八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十三)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其他物品的;
(十四)交卷后又私自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十五)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十六)闭卷考试中,夹带含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或携带含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十七)闭卷考试中,在课桌、文具、身体、衣服等处书(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十八)在闭卷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有下列十九至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九)变造、伪造、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成绩单或教师签名的;
(二十)伪造证件、证明等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十一)考试后,以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干扰教师评分的。
有下列二十二至二十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十三)组织作弊者;
(二十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二十五)盗窃考试试卷或答案的,以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十六)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学生在我校组织承办的各类证书、技能考试及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中,或在校外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考试、竞赛中有作弊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行为失信,欺骗组织或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审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因履行工作职责掌握的数据资料、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以及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其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确应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备案而私自在学生公寓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破坏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和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内开店经商或从事其他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电炉、电热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用品,或破坏、私接电源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集体或他人财物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的,给予 如下处分:
(一)受到部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另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发现学生违纪,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在其职能及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纪,一般由学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书面处分建议。  
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校按以下规定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书:涉及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涉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由教务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牵头调查;涉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由学生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牵头调查。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学校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将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处分建议书、学生检讨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学生处审核。研究生违纪的,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对于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四类处分由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编号发文,并在校内办公平台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签字回执由学院送交学生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并作询问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应当作书面记录。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涉及学生违法事件从公安机关出具明确调查结论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研究,按原处分的决定程序,行文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毕业时处分没有解除的,可以于毕业后处分到期时申请解除,申请时须提交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毕业后一段时间内的现实表现材料,供学校研究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期间违纪的,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暂缓颁发,待违纪事件处理结束后再决定是否颁发。其档案在违纪事件处理结束后寄发,寄发时应将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对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后离开学校前违纪的,确认其因违纪不应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应当追回证书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六个月内被查出的,仍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最相接近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废止。